收养孩子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以及孩子成人后对老人的赡养,还有遗产继承等问题。因此收养孩子要依法进行,以避免可能会产生的纠纷与矛盾。
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