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新生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带上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如果宝宝是在港、澳、台或国外出生的,要带上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2.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新生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监护人要携带以下证件或证明: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3. 父母均为北京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北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