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骑电动车带着年仅两岁的幼子去买西瓜,车未熄火停在路边时,不料幼子碰触车钥匙导致电动车撞倒路人。近日,法院调解此案,伤者获赔五千元。
2014年7月27日,王先生骑电动三轮车载着两岁的儿子小明(化名)行至通州区漷县镇一十字路口。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行车道内后熄火,未拔出车钥匙,便下车至路边购买西瓜。就在此时,车上的小明因为好奇心重,伸手去触碰车钥匙,导致电动三轮车启动、前行,撞上同样停放在非机动车行车道内的赵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并致赵先生从车上跌倒。
事发后,王先生、赵先生均未打电话报警,双方简短沟通后,赵先生自行骑车离开。没过多久,赵先生诉至法院,称王先生、幼子小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其受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小明均为侵权人,但小明事发时仅两周岁,尚不具备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被告王先生作为同行法定监护人,对小明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应对小明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900余元。
被告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王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先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