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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儿子的书包盛不下您的梦想

2015-07-10 15:37:17 出处:乖乖网 作者:杨珂 儿童早教
标签: 儿童早教    早教方式   

叶敏挣扎了好几下,都没有挣脱,她更气了:“好啊,我把你养大了,你有力气反抗了。”说着,她转身要到厨房里拿扫帚疙瘩。高超也急了,他本能地抱住了妈妈。一个要走一个不放,两个人在搏斗中较上了劲,扭打中,跳绳不知不觉地缠在了叶敏的脖子上,惨剧就在这一瞬间发生了……看着滑倒在地上,脸色慢慢苍白的妈妈,高超被吓醒了——妈妈死了。

他越想越害怕,匆忙之中翻出了3000块钱,拿了几件衣服就出门了。第二天下午,高安国回到家里,刚开门就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

几天后,警方在火车站的一个游戏厅抓到了他。高超失魂落魄,高大的身材掩盖不住满身的孩子气,他脸色苍白,一对浓浓的黑眼圈恍恍惚惚的。看到这一切,办案人员的心情格外沉重。

如果父母能够与孩子共情,及时发现孩子的压力,与孩子共同安排学习与娱乐的时间;如果孩子能够体谅到父母的良苦用心,并学会寻找老师、其他家人的帮助沟通,这一切原本可以避免。可惜,生活无法重来。

法律解读(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万福 刘月竹):在本案件中,高超作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判断力和识别力,预见跳绳缠颈的后果,但在撕扯扭打中,跳绳是不自觉缠绕在母亲颈上的,显然他不是故意杀死母亲;又由于他才16岁,不能有效判断是否采取急救措施,因此也难以断定他未现场急救是故意放任母亲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对高超的行为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准确。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本案中,高超系未成年人,是在扭打中过失致母亲死亡,但其作为儿子在案发后未能及时自首、悔罪,情节较为恶劣,法庭会结合他被关押后的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考虑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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