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属于孩子们的欢乐时光的阶段里,我们不能忽略新闻报道中那些遭遇了各种不幸的儿童:被性侵的女童,到被强迫乞讨甚至盗窃的男童,因大人疏于照管而死于车祸、溺水、坠亡的婴幼儿……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而以“零容忍”的严苛要求来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零容忍,并非小题大做
所谓零容忍,指的是法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毫不客气,许多我们认为是小事、家务事的行为,统统都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处理。
比如,在小男孩裸露的臀部开玩笑的拍打几下,或者隔着衣物摸一下小男孩的私处,这种事情在国内通常会被视为无伤大雅的玩笑,但在美国则很可能惹上官司,被控以猥亵儿童、性暴力等罪名,弄不好就是坐牢数月乃至数年。
而另一些我们认为是违法,需要治安处罚进行拘留、批评教育制裁的行为,在美国则被看作是很严重的犯罪。不少女性,特别是在少女时期,可能见到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的“遛鸟侠”。在我国,这种行为通常只会被处以10天~15天的拘留及罚款。
但在美国一切都不一样。2010年,一个名叫杰弗里·戴维斯的45岁大叔,在阿肯色州小石城一辆公交车上,故意对一位14岁少女公开进行性骚扰。结果被控“向未成年人裸露身体”,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且并未缓刑,实实在在的去坐牢了。
如果是更露骨的行为,比如用手、身体其他部分或物体(排除正当的医疗、照顾行为),直接接触到了未成年人的私处,无论同性异性,美国法律往往都会直接将其定性为性侵害,而不是猥亵儿童,并且刑罚通常都在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