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先来听听网友们的争论
@gregd:这样修改不错,不然嫖宿幼女会变相变成那些犯罪人的“保护伞”的。
@hergd: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发展中!不过,当初提出这个罪名的人现在应该怎样想呢?
@chanming94:嫖宿幼女改为强奸加重、猥亵罪扩大到男性、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全部追刑责。
@vnsdfho:其实无论怎样制定法律,最希望的还是孩子们不要在收到伤害了。
@vsndukd:为什么会有人去性侵孩子,真的是猪狗不如了。除了国家严打,加强法律以外,平时父母也要增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一起保护孩子的安全。
简单的了解一下嫖宿幼女罪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了单独的罪名,跟强奸罪区分开了。这罪名是干嘛用的?就是说,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受到别人诱惑或者受到不良观念的引导“下海”,而与她们发生关系,就被定义为一种“嫖宿”行为,而不是强奸。
这法律本身没啥问题,它的出发点也是好的: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的时候,好多嫖客号称自己不知道跟他有性交易的女人是幼女,这样就避开了强奸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时还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多关个十天半个月就出来了,同时再罚点钱就算完事……
也是没办法,刑法修法才加上了“嫖宿幼女”这么个罪名,就是想把这帮人绳之以法。但是,不知为什么,嫖宿幼女罪在实施几年后也开了个后门。刑法修改后的2001年,最高检的一份司法解释上写的是:“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连嫖宿幼女都不算了!那么,和上面不算应该强奸的案例还有啥区别?
那么,这俩罪名到底哪个重些?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不算3年和5年这个低限的话,还是有死刑的强奸罪的量刑更重啊。
其实在过去的几年中,奸淫幼女的案件层出不穷,”嫖宿幼女“也变成了一些有心人钻空子的保护伞。而现今,嫖宿幼女罪废除,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从一些角度上来说,能更好的保护孩子。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也要教孩子保护自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