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性斜视
共同性斜视,是由于视觉下神经单位异常引起的,而不是眼肌或支配神经的病变,眼球向不同方注视时,其两眼的斜度均相等。开始可能是间歇性的,在疲劳时出现斜视,休息后即可消失,逐渐成为固定性的。在I临床上主要分为内斜视和外斜视两种:
调节性内斜视为内斜视主要原因,多发生于3~6岁的宝宝。由于生后早期视力尚未完全发育,而辐辏(斗眼)在生后数周即开始出现,所以此时期辐辏活动与视觉的关联尚不密切。3岁以后,看近距离物体的要求日益增加,调节开始迅速发展。患儿多为高度远视眼,视物需要使用较多的调节,所以诱发过度的辐辏,最终产生内斜视。
②非调节性内斜视患儿大多没有屈光不正的现象。可能由于眼眶的异常解剖、眼肌筋膜异常、生后早期眼肌轻度麻痹或单眼视力障碍等,逐渐发展成内斜。
屈光不正在外斜视中占次要地位。诱发因素主要为眼眶角度过于开阔、眼眶内肌肉及筋膜异常、生后早期眼外肌轻度麻痹等。间歇性外斜久之即形成外斜。
此外,还有上斜视和外斜视等(如图3)。
1.非共同性斜视的治疗
一般采取手术治疗配合一定的双眼视训练。
应做好术前检查工作。
早期手术治疗可获得良好的双眼单视。
如合并有调节因素,矫正屈光虽然能够使斜度减少,但不能使斜视消除,故应该配戴眼镜继续治疗。
保守治疗难以奏效,应考虑手术治疗。
轻型:如果眼向正中看时完全正位或斜视角很小,正前方有正常双眼单视,可不予手术。
如外观不雅,有复视、代偿头位或活动困难较大,则首选手术治疗。
病因治疗。
口服或注射维生素B,或B12,针灸疗法也有一定的疗效。
眩晕者可暂时遮盖一只眼。
如保守治疗无效,并确定其原发病已经停止发展者,经观察半年以上,肌肉机能仍不能恢复,则可施行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