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丹表示,由于二类疫苗属于自愿接种范围,有些二类品种的用量很少。从理论上来说国家批准的二类疫苗,省级平台就应有存货。但每个地级市县的货源布局可能不均匀,或许会影响供应。他建议地方政府可通过管理升级来解决,比如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建立冷链订购和运输物流系统。
2 索温度记录可杜绝疫苗案
王月丹表示,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但该规定执行并不严格,“追溯制度”的建立对于堵住疫苗流通中的漏洞非常重要。
王月丹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他解释,目前我国的冷链运输车都可以记录温度,0.1度的温度变化都可以被记录下来。此外,记录是自动的设备,难以造假,个人很难在冷链车的温度上做手脚。
目前,仅一些地方要求“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从国家层面没有这样的规定。他说,这项规定对于杜绝山东疫苗案的再次出现有非常大的帮助,该案中疫苗储存温度是低于国家标准的。
3 受到人身伤害还应强化追究刑责
王月丹表示,此前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的规定并未涉及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处罚,而此次提出“引咎辞职”无疑加大了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问责力度。
王月丹表示,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第七十条应当修改,现行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王月丹认为,应该参照《食品安全法》,强化刑事责任的追究,而不能仅停留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举例称,假如有人因为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中的疫苗受到某种程度上的人身伤害,那么诉诸司法后,只能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不能按照人身伤害去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