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若逾期,上户机构可能还会对其罚款,罚款数因地而异。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