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源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的基本特点。实行多年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的畸形格局。而这项褒贬不一的国策所带来最直接的一项特殊情况就是超生”。
对不具有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违规生二胎)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五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1、深圳超生罚款至少22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2012年起,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为深圳户籍人员,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2万元。
《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总言之,2012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730元)。
2、规定赴港生子算超生。
《条例》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
3、深圳女职工产假最多163天。
《条例》规定,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增加15天天后,共计163天。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