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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申请二胎生育条件

浏览 13 次    回复 1 个    标签: 二胎政策  

我是居民户口,在2003年生育女儿之前已将户口转入老公当地,老公的村由2001年8月份村委会转制为居民委员会,但他是有股权分配的,请问我是否可符合申请二胎条件?有什么的办法可合情合理申请二胎生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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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卷ww

以下是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对照自身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 

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 

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八)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 

女孩的; 

(九)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一)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应当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2014-11-03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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