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王先生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有法可依。
王先生:我们是协议堕胎的,而且我还支付了20万精神损失费。她自作主张违反《离婚协议》,我不愿意,也没有必要支付抚养费。
律师意见:
现在,我们就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下本案的是非对错。由于此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所以我特地把相关的知识用表格的形式给大家做个说明。
法律规定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小姐和王先生以堕胎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一旦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可能协议会因违反社会公德而被判无效,这样,离婚协议极可能“签了也白签”。
《合同法》第8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那么李小姐生下孩子的行为,就确实违反了《离婚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那么有的人可能要问,如果《离婚协议》有效,在李小姐还没生下小孩子的时候,王先生是否有权起诉到法院,强制要求李小姐遵守《离婚协议》进行堕胎呢。
关于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使有《离婚协议》在先,是否生下孩子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李小姐,他人是无权干涉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李小姐生下孩子,虽然违反了《离婚协议》,但是王先生始终是孩子的父亲。王先生可以主张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比如适当返还精神损失费,但并不能免除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应当按时向李小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由本案可以看出,结婚、生育均非儿戏。在是否要生下孩子这个问题上,妇女其实比男性有更大的决策权,也就是妈妈有“一票决定权”。奉劝广大男性对此要有个清醒的认识,与其找借口规避,不如认真开始学习怎么给小孩子换尿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