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李老汉立下遗嘱,去世后全部遗产由长子李大平继承,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12年,李老汉嫌长子不孝顺,又在两个邻居的见证下立了份遗嘱,全部遗产由次子李小平继承。2014年7月,李老汉突发疾病,临终时又当着家人、医生和护士的面说他的遗产要分成3份,长子李大平、次子李小平各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三分儿之一念在曾经夫妻一场的分儿上赠送给前妻。说完李老汉便去世了。由此,长子、次子及前妻就遗产问题争执不下。长子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全部由自己继承;次子认为第一份遗嘱是10年前立的,应该以父亲2012年的遗嘱为准;前妻则认为,李老汉在临终前更改了遗嘱,应以李老汉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请问,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呢?